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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3-08-02 09:22:07 打印 字号: | |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负责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包括12368诉讼服务热线、导诉立案、诉前保全、司法鉴定、集约送达、电子阅档等诉讼服务;负责诉前调解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负责涉诉信访接待办理工作;负责适用速裁机制依法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


二、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规定的犯罪案件;依法审判上级交办或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犯罪案件;依法审判上级交办或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受理的以下一审、二审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务合同纠纷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等部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受理的以下一审、二审案件:与公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破产及清算案件,相关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部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受理的以下一审、二审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部分物权纠纷,涉及不动产、租赁、涉农等民事合同纠纷,环境资源纠纷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七、民事审判第四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依法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监督案件;依法审判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裁案件)。


八、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五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受理的以下一审、二审案件:涉及相关商事合同、证券、信托、票据、信用证等金融纠纷案件,涉及服务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涉外民事、商事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涉及园区范围的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九、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一、二审行政案件;依法审理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全市法院辖区内所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委赔案件;负责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司法救助工作等。


十、执行局

负责办理本院执行案件、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以及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事项;负责办理本院诉讼案件的保全工作;负责办理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涉及对外委托财产评估、资产审计、拍卖、执行申诉信访等工作。


十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案件质效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和司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课题调研、案例、学术征文等法院调研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司法建议、图书资料、人民陪审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承办落实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机关对口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负责承办落实院党组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