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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早报:股民借内幕炒股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5-03-20 12:11:51 打印 字号: | |
2015年3月17日《渤海早报》28版

渤海早报讯 (记者冯琳)记者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刑一庭审理的本市首例内幕交易犯罪案,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日前该案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后生效。

郭某(1969年出生,黑龙江人)长期以炒股为业,曾对多只股票进行短线操作。2010年7月,郭某的姐夫李某欲通过借壳上市方式融资,并确定某能源公司为目标壳公司。11月10日,该能源公司停牌核查,后在定向增发的重组方案达成一致后复牌,重组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其价格敏感期为2010年8月31日至11月10日,李某属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0年7月至10月间,郭某自行或通过亲属开设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并且在未提供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向李某的朋友高息借款2000万元,集中大量买入该能源公司股票,并将部分股票溢价卖出。在能源公司股票复牌后,郭某逐步将其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购买的大部分能源公司股票卖出,并将部分账户销户。经深交所确认,郭某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进行该股票交易成交额为68644689.89元,盈利金额为8891604.61元。2012年6月,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作为非法获取股票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对该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和卖出该股票,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郭某内幕交易行为的盈利金额8891604.61元均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一审判决,郭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0万元。一审宣判后,郭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郭某申请撤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