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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司法标准化体系,让群众可感受、可检验、可评价——
今晚报:用司法标准尺确保公正
本报记者 孙启明
  发布时间:2016-08-10 18:22:10 打印 字号: | |
本文发表于2016年8月9日《今晚报》一版头条

在一起民间借贷案执行中,法官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以往的办案习惯,本次执行程序即可终结,但按照市高级法院新下发的结案标准,法官还需取得申请执行人认可。就在该环节中,法官获知新的财产线索,很快将80万元欠款执行到位。据了解,为了把严格执法的要求落到实处,体现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让人民群众可感受、可检验、可评价,天津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司法标准化体系,确保公平正义。

“司法产品”也有质检标准

“产品生产都有质检标准,法院的司法裁判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也应有检验标准。法律是司法裁判的根本标准,但法律是抽象的、滞后的,无法穷尽各种现象,所以需要对司法的各个环节确立一整套详细明确的标准,按照明确的标准进行操作,这样就可以确保司法产品的质量,让民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殷元庆说。

殷元庆介绍,司法实践中,受各地区经济差异、法院管理水平差异、法官个人素质差异等因素制约,往往会出现执法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甚至还有一些“低级错误”:文字、日期、标点符号书写错误,将“押金300万元”写成了“押金30万元”,少写了一个零;法条引用顺序不当,法条漏引、多引、错引等。这些现象既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司法标准化通过建立司法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检验、评价体系,让严格执法有了对照表,为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合法、合理、恰当,提供可复制、可评价、可检验的统一标准,有利于准确评判案件质量,明确审判责任。

从庭审坐姿到查扣财产均需达标

经过近两年的推进,目前,天津法院已建立起涵盖审判流程、司法裁量、案件质量、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权责配置等6大方面14个司法标准,用标准化的尺度,对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检验和评价。

“可以说,现在法官一进法庭,就进入标准化体系的约束中,从着装、坐姿,到诉辩双方发言时间、举证质证过程把握,再到争议焦点总结,每个环节都有具体标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长史会明说,不仅如此,在庭前准备和庭后的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标准都十分明确,大大减少了随意性。

在东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路先生兴奋地告诉记者,他是一起欠薪案的当事人,在法院有力的执行下,他和工友们已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据东丽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福平介绍,这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一家建材公司,已濒临破产,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未出台《执行结案标准》之前,该类型案件因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一般就可按结案处理。但该标准化文件出台后,这类案件不能简单报结,不仅要“四查”——查动产、不动产、存款、证券,还需告知被执行人结果,并对其提供的有证据证明的新的财产线索逐个查询,最终,经多方核实,承办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在供货商处有到期债权,于是立即冻结了该债权,使40多位农民工拿回了工资。这一标准化文件的实施,推进了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使执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得到有效遏制。

成果显著多方获赞

统计数字显示,实施司法标准化后,本市法院各项审判指标有了明显提升。2015年,全市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了3.65%;最高人民法院抽检天津法院裁判文书质检合格率超过98%;案件质检合格率达100%。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62845件,同比上升18.48%;审(执)结各类案件132237件,同比上升16.29%。

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威律师表示,司法标准化的推行,使流程更加细化,让当事人在每个步骤中都深深感受到了公平公正,同时,也让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可提前计划、安排,思路更清晰,节奏更好预判,使律师的代理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好地实现良性互动,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