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17)第1号】
  发布时间:2017-07-10 15:52:43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发布悬赏公告,对公告案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2015)一中执字第00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清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百吨4-2304


    法定代表人:杜新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新民,男,1983426日出生,汉族,天津清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梅花路6-1号楼四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王翠芳,女,19864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梅花路6-1号楼四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戴晓,男,19655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佛山里2201室。


    以上被执行人共需履行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和其他费用共计5295714.00元。


    希望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如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悬赏金,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相关人员奖励:


1、如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数额的5%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2、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联系电话:022-27506699022-27506907022-27506700(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七年七月十日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