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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流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01 15:31:05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处置涉案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 本流程所称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是指本院利用互联网拍卖平台采用网上电子竞价的方式,自行公开处置涉案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

1、淘宝网

2、京东网

3、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4、公拍网

5、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选择确定。

第二条 以拍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由执行局网络司法拍卖组按照本流程规定办理;采用其他途径处置的,交由辅助办按照审判管理规范规定办理。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以拍卖方式处置涉案财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标的物是法院可以自行处置的财产;

(二)拍卖标的物经专门机构已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处理完毕;

(三)拍卖事项经合议庭评议、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制作拍卖裁定书,并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四)承办法官就拍卖财产的权属情况、财产现状已进行核查。根据财产类型核查内容如下:

1、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住宅、商铺)

主要核查标的物权属、具体地址、装修情况、室内动产、房屋结构、所在楼层、朝向、使用年限、权证号、土地性质、设计用途、配套物业、拖欠费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

2、土地使用权

主要核查标的物权属、具体地址、四至、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开发年限、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抵押、查封等情况。

3、车辆

主要核查权属、车牌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座位及排量、环保标准、燃料种类、初次登记日期、出厂日期、行车里程、保险终止日期、事故情况、违章记录、抵押(质押)及查封情况。

4、原材料、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

主要核查权属、品名、种类、型号、数量、检验合格、保管条件、拖欠费用、实物交割地点、方式及期限、税收、出具发票、抵押(质押)及查封情况。

5、股权、专利及注册商标等财产权利

主要核查权属、数量及抵押(质押)及查封情况。

第五条 符合拍卖条件并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拍卖的,应填写“网络司法拍卖审批表”,层报主管院长。

“网络司法拍卖审批表”包含起拍价、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经合议庭评议后予以明确,并注明标的物已知的全部瑕疵。

“网络司法拍卖审批表”可载明首次拍卖、再次拍卖及变卖的审批事项一并审批。

1、起拍价、降价幅度的确定:

起拍价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大下浮比例确定,即以评估价格的70%向上取整作为首次拍卖的起拍价;以首次拍卖起拍价的80%向上取整作为再次拍卖的起拍价;变卖的价格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相同,不再下浮。

当事人不同意按上述下浮比例确定起拍价的,承办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风险并记入执行笔录:不按上述比例降价有可能导致最终流拍的结果,申请执行人如在拍卖、变卖流拍后不接受以物抵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商业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其抵押财产按照上述比例确定起拍价,不足以覆盖相应抵押债权的,可另行研究确定下浮比例,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拍卖风险。

2、竞价增价幅度的确定

竞价增价幅度为竞买人每次出价增加的最小比例及价格。一般按照起拍价的1%左右取整(保留到千或万)确定,也可视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3、保证金的确定

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上限取整(保留到万、十万、百万或千万)确定。

4、优先购买权人的确定

承办法官应将合议庭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的优先购买权人填写于审批表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标的物瑕疵说明

承办法官应在网拍审批表中详细填写标的物租赁、占用及其他影响竞买人权利的瑕疵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拍卖事项经审批后,承办法官可将相关材料移交网络司法拍卖组进行网上拍卖。移交材料如下:

(一)拍卖标的价格评估报告;

(二)制作拍卖裁定的“执行案件审批表”及拍卖裁定书(拍卖裁定应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为简化交接材料,网拍组不核查拍卖裁定的送达回证);

(三)经审批的“网络司法拍卖审批表”

(四)与优先购买权和瑕疵情况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

第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组工作内容及流程

(一)接收拍卖材料

网络司法拍卖组由专人对承办法官移交的拍卖材料进行编号、登记,注明移交材料的时间、名称、数量,并予以签收(承办法官需要可以复印)。

(二)首次拍卖公告发布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承办法官移交的拍卖材料制作并打印“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明确标的物权属、现状、已知全部瑕疵,交由承办法官审核确认。 拍卖车辆的,需提前30日向天津市交通委调控办等部门办理车辆拍卖行政备案手续。

2、制作标的物视频、图片介绍 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制作标的物视频、图片推广资料,并对视频、图片资料进行审核;

3、制作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 根据拍卖审批材料制作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应包含拍卖标的物权属、现状、已知的全部瑕疵,以及保留价、起拍价、竞价加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因权属变更产生的税费负担方式等内容,层报主管院长后,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发布。

再次拍卖、变卖的公告因只涉及起拍价、保证金的变动,起拍价、保证金在网拍审批表中均已审批,再次拍卖、变卖公告不再重复审批。

(三)发布拍卖公告

根据拍卖公告的内容,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创建该拍卖项目,填写相关信息、确定拍卖时间(首次拍卖公告期动产为15天、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为30天,再次拍卖的动产为7天、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为15天)、上传标的物视频、图片推广资料、上传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完成拍卖公告的发布。

拍卖公告应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如技术支持,还应在本院网站发布公告)。

(四)接受拍卖咨询,组织看样

拍卖公告发布后,工作时间随时接受群众电话咨询,预约看样时间,组织现场看样,让有意向参与竞买的单位、个人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及其瑕疵情况。

(五) 通知网络司法拍卖时间

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网拍时间,提示其及时行使相关权利。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拍卖开始3日前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并在网络拍卖平台备注相关信息。

(六)核查保证金及拍卖款

保证金的交付由竞买人在拍卖平台自行操作(也可线下直接向法院交纳,在内网登记竞买人信息),拍卖结束后,没有成交的由拍卖平台自动退还保证金;拍卖成交的,所交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管款账户,并及时核查剩余款项到账情况,开具拍卖款收据。

(七)拍卖结束后的工作

拍卖结束后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后台,导出、打印拍卖结果数据,并根据拍卖结果完成以下工作:

1、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组制作成交确认书,随同将拍卖材料、拍卖公告、成交数据、拍卖款收据等一并移交承办法官签收。成交确认书由承办法官随拍卖成交裁定一并审批、送达。

2、拍卖流拍的,于拍卖结束当日打印拍卖数据,交承办法官签收。

第八条 拍卖准备及拍卖过程中,部分工作需承办法官协助的(拍摄视频资料需要到现场、联系相关优先受偿、购买权人),承办法官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拍卖成交的由承办法官根据成交确认书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向竞买人及相关当事人送达,并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财产交付手续。

第十条 为及时、高效处置涉案财产,对于流拍的,如首次拍卖、再次拍卖及变卖程序均已审批完毕的,由网拍组根据审批情况对该标的及时发布再次拍卖或者变卖公告;拍卖、变卖程序未一次审批完毕的,承办人应及时完成再次拍卖、变卖程序的审批,将相关材料移交网拍组,保证后续拍卖、变卖的公告期限及拍卖时间不违反相关规定。

变卖规则: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暂时不支持随时出价竞买,故将发布变卖公告后的60日变卖期限分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约20日,最后一日为竞买日期,如变卖成交,后面的阶段不再进行。

第十一条 拍卖公告期间或拍卖过程中,依照相关法规定,应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的,承办法官填写暂缓、中止或撤回网络司法拍卖申请表,层报主管院长批准,及时通知拍卖组,在淘宝网上作技术处理,并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涉及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材料于拍卖结束后已全部移交承办法官,由执行单独立卷,随执行案件一并归档。拍卖组不再保存拍卖材料。

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收取拍卖佣金。因制作标的物视图、图片资料或委托其他辅助机构完成其他网络拍卖工作的,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自愿垫付的,拍卖成交后从拍卖款中扣留)。

第十四条 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节省拍卖准备工作的时间,对需要制作拍卖标的物推广视频的,在评估阶段勘查现场时可委托视频制作公司一同前往,做好视频制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涉及罚没财产的处置,属于车辆、设备、房屋和股权等一般性财产的比照本流程执行;属于金银、玉器、古玩、字画等特殊财产的依照我院特殊财产处置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流程未涉及的与拍卖相关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年7月1日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