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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案例
(跨域立案)
作者:告申庭  发布时间:2019-03-01 13:37:07 打印 字号: | |

曹某诉北京某保险公司、崔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意义: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化跨域立案服务,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

实现京津冀跨域立案,是三地法院实施的便利当事人诉讼、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和实效。推进京津冀三地诉讼服务和诉讼标准一体化,立案信息共享,建立统一协调的诉讼服务机制。本案中,原告曹某欲起诉北京某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曹某家住天津市河北区。且年事已高,为立案往返于京津两地,势必将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天津一中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帮助其顺利在北京法院立案。京津冀跨域立案工作进一步扩大了立案登记制的外延,极大方便了京津冀三地群众异地诉讼,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保障了当事人诉权行使。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曹某,65岁,丈夫和儿子先后去世。儿子生前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福利保险计划。儿子去世后,曹某因身体不好,想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养老治病。但儿媳崔某不配合提供死亡证明等,致使曹某无法领取保险金,遂起诉某保险公司和儿媳。根据管辖规定,该案应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曹某家住天津市河北区,按照传统的立案方式,曹某需本人携带所有立案材料前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若一次所带立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可能需要多次往返,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诉讼成本不小。

由于京津冀跨域立案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天津一中院与北京一中院、北京三中院及河北唐山中院、廊坊中院等多家法院签署《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服务保障协作机制框架协议》,三地法院共同建立跨域立案诉讼服务一体化协作机制,依托跨域立案自助一体机及网上立案等信息化平台,引导、协助当事人完成跨域立案申请、材料上传及诉费交纳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化、信息化、同质化、一体化的立案诉讼服务。

曹某来到天津一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后,及时为其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借助跨域立案自助服务一体机,将全部立案材料传输给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审核曹某提交的立案材料后,予以登记立案,曹某实现了不出天津即在北京法院立案的目的。

    三、法律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