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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五个基本原则
作者:杨威  发布时间:2020-07-30 09:17:34 打印 字号: | |

法治离你我并不远,每个人都身在其中,法治社会应有几个基本遵循为一般共识。


1、“权力法定”原则

这里的权力,是指国家公权力。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也就是“依法享有和使用权力”“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

权力法定要求公权力机关慎重对待手中权力。现实中,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缺乏这一理念,以为自己“上管天,下管地, 中间还要管空气”,甚至认为“法律没有禁止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做”。当前一些触目惊心的违法犯罪往往与此有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人员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这件事有法律规定吗?可以做吗?”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2、“权利推定”原则

这里的权利,说的是私有权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大家就有权利去做,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与国家公权力相反,对于老百姓来说,不必每件事前都要思考有无法律依据、是否违法。很多人可能一生也不会与法律、法院打交道,凭着朴素的道德观念和基本的价值判断就可以满足日常行为需要。“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二者相互对立,相辅相成。公民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些权利和自由应当以法无禁止为前提。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行使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这在倡导市场经济、鼓励和扶持私营经济发展的今天,尤其显得重要。李克强总理曾提出,要正确地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


3、“有限自由”原则

虽然法不禁止即自由,但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他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一点正是法律所禁止的。 

比如大家都有言论自由,现在很多人在微博、微信朋友圈、抖音等自媒体上发表意见,可以自由地表达,但是不能随意的谩骂、侮辱、毁谤别人。江苏省淮安市就判罚了一例,侮辱因救火而牺牲的消防战士,必须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再比如市场经济契约自由,夫妻一方因为闹离婚,故意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财产,这就是法律不允许的,损害他人利益,转移了也可能无效。诚如启蒙运动代表人物卢梭所说,人人生而自由,而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如果自由没有限度、没有边界,那么每个人的权利都可能受到他人的侵害,就像如果没有交通规则马路上就会乱作一团、人人都有危险一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都不想受到侵害,所以大家各自让渡出一部分自由,就形成了法律规则,这也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主要论断。


4、“权利救济”原则

如果自由以他人的权利为边界,一旦有人过界,怎么办?在法治社会里,任何权利受到侵害都有权获得救济,任何人不能因为违法而获益。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救济方法主要包括社会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比如日常的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有人民调解,劳资纠纷找劳动仲裁,一般经济纠纷去行业协会、商事仲裁,这些都属于国家公权力救济之外的社会救济。行政救济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老百姓双方找政府评理是行政裁决;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过界” 而找上一级行政机关评理,就是行政复议;老百姓因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得到政府补偿,就是行政补偿。司法救济最好理解,就是我们常说的起诉打官司。法学上常说无救济即无权利,就是权利受到侵犯以后的法律保障。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对于公民年老、疾病、失业等保障,对于突发灾难的救援救助等,都属于现代人权意义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权。


5、“正当程序”原则

既然权利救济大多依靠公权力介入实现, 那么对于公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必要约束和限制,就成为自然正义的选择。而这种约束和限制,集中体现为法律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起始于“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自然正义”的概念已存在多个世纪,其主要涵义可归结为两个规则: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行政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之后,正当法律程序在实践中愈发发展完善,远远超越了这两项规则,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法不溯及既往、无事前公正补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等等。在刑事诉讼领域,无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所有“坏人”都被称为“嫌疑人”,而不是“被告人”“犯人”,这就是无罪推定理念在细微处的体现。另外,法院对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予认定,这就是著名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正当程序被称为“程序正当原则”。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概括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关于公开要求,近些年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必修课,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关于知情权和参与权,也被称为听证权。之前天津市召开燃气民用价格听证会,每立方米上调0.25 元,这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程序正当的典型事例。如果不开听证会,政府行为就可能面临合法性审查问题。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