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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工作流程节点规范
  发布时间:2020-10-16 16:46:40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立案工作,提高立案工作效率,根据天津一中院审判流程管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起诉、自诉案件

第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案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及时审核。

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行立案。

第二条  案件信息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后,2日内进行审批。

第三条  案件经审批后,应及时移送。具体移送期间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于不需要告立庭分案的,立案法官应2日内移送审判庭;

(二)对于需要告立庭分案的,立案法官应2日内移送分案排期人员。  

第四条  不需要告立庭排期的案件,分案后应当1日内移送审判庭。

第二章 上诉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向天津一中院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在5日内、刑事案件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

第六条  立案法官对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进行审核,卷宗、材料不齐备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补充。

第七条  案件经立案录入系统后,应当及时移送。具体移送期间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于不需要告立庭分案的,立案法官应2日内移送审判庭;

(二)对于需要告立庭分案的,立案法官应2日内移送分案排期人员。  

第三章 其他案件

第八条 一审公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等,应自立案录入系统后2日内移送审判庭进行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流程规范所称“日”为工作日。

第十条  本流程规范由告立庭负责解释和修订。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