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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接待礼貌用语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30 16:56:20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热情接待立案来访的人民群众,使诉讼服务大厅真正成为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窗口,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特制定如下礼貌接待用语规定:

一、当事人进入大厅,步入各窗口视线时,接待法官应主动热情问候,使用规范语言为:“您好”、“请坐”、“请讲”、“您办理什么事情”、“请出示材料”、“请到几号窗口办理”、“您需要什么帮助”。

二、遇有情绪不稳、烦躁的来访者或当事人,要心平气和的做工作,严禁与当事人冲突,使用规范语言为:“请冷静”、“请不要着急”、“请先座下”、“请喝水”、“慢慢说”、“请不要大声喧哗”、“请到谈话间谈话”。

三、对不属本窗口接待的当事人,使用规范语言为:“请您到某某窗口咨询”、“请到某号窗口等候”、“请您稍候”、“我先为您解答”、“请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对上诉案件、判决时间、诉讼费不明确或有疑问、异义需要核对情况来访者或当事人,使用规范语言为:“请您与一审法院(法官)联系”、“请与主审法官联系”、“请稍候,我们跟一审法院(法官)联系后给您答复”。

五、遇到来访者或当事人要求见庭长、院长领导时,使用规范语言为:“请与传达室联系”、“请与办公室联系”、“请预约”、“请稍候”,“我们联系后与您答复”。

六、来访者或当事人离开窗口时,使用规范语言为:“请慢走”、“再见”、“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七、接待法官在诉讼服务大厅和公共场所接待来访人员和处理事务时,禁止使用方言、俗语、歇后语、模糊语和有歧义的语言,严禁使用带有贬义、侮辱性语言,不得违反法院有关纪律。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