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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 | 于某某诉范某、何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05 14:54:3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于某某(1940年生)的丈夫和儿子均已去世,何某某系于某某唯一的孙子,范某系何某某的母亲。于某某儿子去世后,范某、何某某以析产、继承纠纷为由将于某某诉至法院。经调解,范某继承房屋车辆等遗产,自愿给付于某某折价款35万元。2019年12月12日,范某与何某某在邻居的见证下,携带35万元现金到于某某的住所,声称履行调解书的给付内容,并要求于某某在事先打印好的收据上签字,于某某在收据上捺印。在邻居走后,何某某以买房需要钱为由与于某某商量,希望于某某将这笔款项给何某某买房使用。于某某开始未同意,后在何某某的反复纠缠和软胁迫之下,同意将这笔款项给何某某买房使用。当天下午,于某某报警,以被范某、何某某欺骗为由请求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款项。2019年12月14日,于某某打电话给范某、何某某,索要涉案款项未果。2020年1月6日,于某某起诉。何某某辩称赠与合同系于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不能撤销赠与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老年人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权,任何亲属不得以任何违反老年人真实意思的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在本案中,何某某利用于某某当时年近80周岁,有病在床的身体情况;于某某丈夫和儿子已经死亡,何某某系其唯一孙子的特殊亲属关系情况;采取纠缠和软胁迫的方式,迫使于某某因担心影响家庭和谐而作出赠与意思表示。虽然何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一般民事活动中欺诈和胁迫的程度,但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可以认定于某某是在受到何某某影响之下,违背内心真实意思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于某某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赠与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何某某返还于某某涉案款项。

典型意义

老年人作为赠与人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亲属是老年人依法处理个人财产的方式之一,是遗嘱继承的重要补充方式。但现实中,存在受赠与人利用赠与人年老体衰,意志薄弱,采取诱使、哄骗或利用特殊身份、家庭关系使赠与人迫于压力、碍于情面、丧失自主自愿的情形下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的老年人对个人财产拥有自主处分权的精神。本案明确了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为赠与人在作出赠与行为时是否违背真实意思;对于赠与人是否违背真实意思的审查,应当结合赠与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赠与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赠与人主张撤销的时间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对于瑕疵意思表示,可参照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予以撤销。本案不仅弘扬了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力地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和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