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认领公告(王素莉、王建华与王素蓉、张培俊委托合同执行案)
(2012)一中执字第28号
  发布时间:2023-06-25 11:30:00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王素莉、王建华与被执行人王素蓉、张培俊委托合同执行一案,本院(2010)一中民五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素莉、王建华出国失联,且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已过期,致使执行款212968.87元无法发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告如下:


请王素莉、王建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执行款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或重新委托代理人联系本院,办理执行案款领取手续。逾期不认领或资料不符合条件的,本院将依法办理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手续。相关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联系电话:022-27506588    022-27506571


特此公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