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认领公告(李强、徐晓华犯投机倒把罪、诈骗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
(1992)津中执字第65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7:17:14 打印 字号: | |

关于被执行人李强、徐晓华犯投机倒把罪、诈骗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92)津中法刑一更判字第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将追缴款项发还实际造成损失的单位及被骗个人。现该案已追缴44131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告如下:

请(92)津中法刑一更判字第1号案件实际造成损失的单位及被骗个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明、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至本院办理认领手续。逾期不认领或资料不符合条件的,本院将依法办理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振铭、鉴依磊

联系电话:(022)27506550、(022)2750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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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00090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