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是美国法上的独特制度,从隐私权法中发展而来。围绕这一概念,对人格标识上商业价值开发利用保护问题的讨论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并延续了下来。《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对词条“right of publicity”的解释为:公开权指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及其他类似物的商业性利用行为实施控制或制止他人不公平盗用的权利。本文对美国法上公开权概念的起源及其正当化讨论过程做一简要介绍,以期读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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