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12月,办公地和诉讼服务中心均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多年来,一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天津实践。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判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受理不服本院和辖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监督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决定国家赔偿;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承办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一中院审判业务部门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执行裁决审判庭)、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综合行政部门包括:办公室、政治部(下设干部处、组织宣传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督察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