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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4-12-12 18:50:57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请求调解;

7、自行和解;

8、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9、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三、上诉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上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五、如何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

六、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既不交纳,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二审法院将作出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怎样提交证据?

1、原告上诉时应随状提供有关的证据。证据有以下八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注明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问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八、如何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上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

九、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审理?

1、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2、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十、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十二、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十三、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四、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五、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1、审理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理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