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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5-05-25 12:54:12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诉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八、法院如何进行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九、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十、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二、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3、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

3)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6)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①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②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7)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8)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9)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10)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十三、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十五、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