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早报讯 (记者冯琳)市民吴某2013年8月在某商场购买8只冷冻鸡共计899元,购买后发现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生产日期,遂向工商部门举报,西青工商局按《食品安全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2014年2月吴某在该商场购买价格6元牙刷单支,又购买标明价格13.8元“买2送1”牙刷套装,吴某向物价部门举报商场价格欺诈,西青物价局以商场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随后吴某将商场告上法庭。
一审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案中原告购买冷冻鸡外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故被告销售方依法应按《食品安全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商场退还原告货款899元、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赔偿8990元。后案中,被告销售方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9.8元、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0元。商场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前案中商场给付吴某6800元,后案中商场给付吴某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