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 通讯员 孙玲)昨天从一中院获悉,本市首例内幕交易案由该院刑一庭成功审结。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十几个账户买股票,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成交6800余万元,获利889万余元。市一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对其判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0万元。
45岁的郭某某是黑龙江省人,暂住本市华苑,以炒股为业。郭某某的姐夫李某某是一家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运作某产业基地,设立投资公司,为基地招商引资。一家互联网公司同意向云计算项目投资,但提出需要融资。李某某想到通过借壳上市方式解决融资问题,并确定本市一家公司为目标壳公司。
2010年8月底,李某某向目标壳公司董事长提出对其股票进行重组。同年11月10日,涉案股票应深交所要求停牌核查。上述重组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内幕信息,其价格敏感期为2010年8月31日至11月10日,李某某属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0年7月至10月间,郭某某借用十几个身份证开设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并向朋友以15%的年息借款2000万元。其在上述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大量买入涉案股票,并将部分溢价卖出。案发后,经深交所确认,郭某某涉案股票交易成交额为68644689.89元,盈利金额为8891604.61元。2012年6月11日,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买卖股票所用电脑和上网卡等物品被依法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