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斗斗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郭福祥内幕交易案近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后生效。据悉,此案是天津市首例内幕交易犯罪案件。
郭福祥系李明智之妻弟,长期以炒股为业,曾对多支股票进行短线操作。2010年7月,李明智欲通过借壳上市方式融资,并确定滨海能源为目标壳公司。同年11月10日,滨海能源停牌核查,后在定向增发的重组方案达成一致后复牌。滨海能源重组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其价格敏感期为2010年8月31日至11月10日,李明智属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0年7月至10月间,郭福祥自行或通过其和李明智的亲属开设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并且在未提供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向李明智的朋友高息借款2000万元,集中大量买入滨海能源股票,并将部分股票溢价卖出。在滨海能源股票复牌后,郭福祥逐步将其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购买的大部分滨海能源股票卖出,并将部分账户予以销户。经深交所确认,郭福祥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进行滨海能源股票交易成交额为68644689.89元,盈利金额为8891604.61元。2012年6月,郭福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福祥作为非法获取滨海能源股票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对滨海能源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和卖出该股票,依照法律规定,郭福祥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郭福祥内幕交易行为的盈利金额均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天津市一中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郭福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