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31日成立后,在本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老法院原址办公。这座被市民称之为“老法院”的院落,自明永乐二年(1403)筑城建卫始,天津司法审判活动就集中于此。光绪二十六年(1900)庚子事变后,清廷发布“变法诏”,天津得风气之先,旋即成为近代中国改革的“实验场”、“司法改革”的先行地。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实行司法改革,将司法职能从行政中逐步分离出来。光绪三十三年(1907)二月十日,中国第一个现代法院——天津地方审判厅在这个原为直隶省天津县署衙门的院落里诞生;是年十月,地方审判厅迁至河北区三马路李公祠附近(暨天津地方审判厅,当时俗称“北厅”)。1914年6月22日,天津第一、第二、第三初级审判厅裁撤后,在南马路第一初级审判厅原址改组为天津地方审判分厅(暨南马路分厅,当时俗称“南厅”)。1937年“7·7”芦沟桥事变,当月30日天津沦陷,位于河北区三马路天津地方法院办公楼及案卷被日本侵略者炮火所毁,法院人员星散。1939年,经伪临时政府法部批准,拆除南马路分厅旧办公用房,按照日本东京裁判所的建筑样式重建;1942年2月办公楼落成,伪天津地方法院迁入办公。抗战结束后,1945年12月1日,国民党政权接收了伪天津地方法院,在此重组天津地方法院。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旧法院,并在此成立天津市人民法院。此后,天津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此地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