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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条件
  发布时间:2015-05-25 13:11:37 打印 字号: | |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当事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原审裁判文书等材料。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