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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出台“开庭明示”制度 提示当事人加强监督
  发布时间:2014-11-15 15:37:42 打印 字号: | |

中青在线天津11月1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国 通讯员 孙玲)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开庭明示”制度,受到执法监督员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开庭明示”制度是指法庭在开庭前,针对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共同遵守的纪律进行宣示。“开庭明示”表明了法院公开、公正、公平审理案件的立场和法官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态度,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必要的顾虑和合理怀疑,让当事人从个案程序上感受司法公正,从而强化诉讼诚信、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提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加强对法官的监督,警示合议庭成员自觉规范言行举止、公平公正执法办案,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了解,“开庭明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庭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审判纪律之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作虚假陈述,不提供虚假证据,不妨碍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作证;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表达诉求和提供证据,遵守和规范庭审言行,确保法庭的严肃性和良好的审判秩序。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