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明克允”戒石碑曾嵌于南马路188号法院旧办公楼正墙东侧,其碑为灰白色大理石所制,碑体高三尺,长一尺,距地三尺,碑中铭文双沟阴刻而成。旧楼拆除,再制此碑置院史馆。
戒石铭,古戒饬官吏之令箴也。始于后蜀,兴于赵宋,天下争效,后世因袭。民国三十一年(1942)天津地方法院初建办公楼,遵古习勒石嵌壁奉为圭臬,晓谕时吏后贤,迄今七十余载。
查“惟明克允”语自《尚书·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唐人孔颖达为此正义:惟明谓皋陶之明,克允谓受罪者信服。惟明其罪,能使之信服。是信施於彼也。
为法官者,司布宪之道,掌法度之用,克公允务廉明,辅弼郅治,远承皋陶之志;兼须通事达理,因世而转,善济百业之成。及今之世,国昌言法治,一准为纲维。是故折狱理讼,必惟明惟允,直道笃行,始致恒昌。再述碑意,是为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