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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审理数量最大毒品案件宣判
渤海早报:贩毒21公斤 主犯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5-06-30 09:19:43 打印 字号: | |
2015年6月27日《渤海早报》9版

渤海早报讯 (记者冯琳 通讯员赵亚锋 吕福忠)昨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毒品犯罪案件,其中一起系审理数量最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伙同被告人鲍某等人多次前往广东省,向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或经刘某居间介绍,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将所购毒品以货运汽车夹带等方式运输回津,向被告人席某等人进行贩卖。席某再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2014年3月21日,张某、鲍某再次前往广东,在刘某居间介绍下,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0粒,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1公斤企图回津贩卖,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将全部毒品一举截获,并将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刘某、张某、鲍某、席某分别抓获,同时搜缴了张某、席某非法持有的多把枪支及弹药。

法院经审理,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鲍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席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刘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刘某、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鲍某、席某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有着明确的认知,仍铤而走险,故意为之。各被告人的行为均侵害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必须从严惩处。故判决刘某、张某死刑,鲍某无期徒刑,席某有期徒刑十六年。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