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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
人民法院报: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 一主犯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5-06-30 11:28:19 打印 字号: | |
2015年6月27日《人民法院报》3版

本报天津6月26日电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赵亚锋)今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三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刘海斌等4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是建国以来天津市审理的数量最大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张立祥、鲍金芬再次前往广东,在刘海斌居间介绍下,先后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000粒、甲基苯丙胺(冰毒)21公斤,企图回津贩卖。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将其分别抓获,同时搜缴了张立祥、席鹏非法持有的多把枪支及弹药。

经审理查明,刘海斌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1165.3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97.18克;张立祥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22512.36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57.28克、咖啡因1.03克,并非法持有枪支3支;鲍金芬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21165.3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97.18克;席鹏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98.58克、大麻烟3.25克,并非法持有枪支1支。

天津一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海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张立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鲍金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席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