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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审查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号为视角
作者:裴振宇、史军锋  发布时间:2015-07-08 13:26:5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直接启动再审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抗诉却存在对象错误或所抗纠纷已得到解决等情况,这些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不仅浪费了珍稀的再审资源,而且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此,人民法院开始尝试对抗诉案件进行受理审查,以避免抗诉不当的案件进入再审。囿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这种受理审查一度受到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7号依托审查程序和再审程序彼此分割的程序结构,对受理审查的司法实践予以了确认,并创设了新的程序规则。本文拟对指导案例7号进行深入解读,通过程序法理分析和逻辑论证,演绎出司法操作性强的民事抗诉案件受理审查规则。

文章首先对指导案例7号进行了规则提炼,认为该案例确认了对抗诉案件进行受理审查的实践做法,并创设了“审查抗诉案件可类推适用《审判监督解释》第34条”和“抗诉权应受当事人处分权约束”两条程序规则。其次,文章对受理审查背后的程序法理进行了分析,认为“审判权对抗诉权的制衡”、“对抗-判定的诉讼结构”、“处分原则的支配地位”及 “再审资源的节约”四个方面决定了设置审查程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再次,文章对受理审查的原则、内容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对审查结果进行类型化处理的建议。最后,文章对指导案例7号作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反思)。(全文共96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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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