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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萍院长担任审判长成功审理天津物产集团原董事长王志忠受贿一案
  发布时间:2015-11-30 16:42:09 打印 字号: | |

1127日上午,由蔡志萍院长担任审判长,与刑一庭庭长张立新、代理审判员王彦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我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天津物产集团原董事长王志忠受贿一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副检察长张谊山出庭支持公诉,我院监察室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执法监督员共计20余人到庭旁听。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忠于19994月至201312月,先后担任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并兼任集团所属天津市浩通物业有限公司 、天津浩安矿产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志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瀚通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另案处理)、天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局长庞顺喜(另案处理)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88万余元。

本案开庭前,在蔡院长的主持下,合议庭成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分析研判案情,梳理证据脉络,明确庭审重点,精心拟定庭审提纲。庭审中,蔡院长以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娴熟的审判技巧充分引导控辩双方发挥作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环相扣,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楚,庭审活动重点突出、规范高效。被告人王志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监督员纷纷对合议庭公平公正、快捷高效的审判作风给予高度评价,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系蔡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第二起重大刑事案件,对推进我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院、庭长审判案件常态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对我院规范刑事庭审活动、提高刑事案件质量以及积累重大职务犯罪审判经验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仅是顺应司法改革形势的创新举措,有助于提升我院司法公信力,还很好地激发了全院干警的办案热情,增强了广大一线法官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提高全院审判质效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合议庭将择日进行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