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国家宪法日,蔡志萍院长担任审判长,与民二庭庭长田春燕、人民陪审员刘家钟共同组成合议庭,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泽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勇恒实业有限公司等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民二庭全体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天津师范大学十余名学生观摩、旁听了庭审。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势明显。此类案件涉诉标的额大、主体多,存在送达难、调解难等问题。此次开庭审理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威海商行天津分行分别与被告泽宇公司、被告勇恒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其余被告分别承担抵押担保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抵押人和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
开庭前,审判长组织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情,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制定完善庭审提纲。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向各被告逐一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并组织进行了庭前质证。庭审中,各被告对借款、抵押担保及保证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且认可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欠款数额,并同意归还借款本息。特别是威海商行天津分行与勇恒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几方当事人均表达了调解意愿时,审判长当庭主持开展调解工作,在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送达签收,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49天。另案虽未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但经合议庭庭后工作,几方当事人亦达成调解。
庭审结束前,蔡志萍院长向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析了该案的主要特点:一是在国家宪法日,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庭长担任承办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并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节省了诉讼时间,体现了法官的爱民之心;二是审判人员在庭前做了大量的证据交换和调解工作,使得庭审进展顺利,最终促成几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体现了法官的审判之责;三是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积极到庭应诉,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互谅互让,体现出真诚之意。
院长在国家宪法日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并邀请代表委员、社会公众旁听案件审理,对于我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起到了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既彰显了我院敢于公开、善于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的底气、决心和信心,也更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全市社会稳定中的司法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