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下午,我院对被告人王志忠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王志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王志忠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该案由蔡志萍院长担任审判长,与刑一庭庭长张立新、代理审判员王彦共同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后变更为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企业。被告人王志忠于1999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其间,兼任集团下属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天津浩安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王志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88.7179 万元。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王志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大部分为主动坦白;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在亲属配合下,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根据王志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