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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法院频道: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力度 筑牢环境保护司法堡垒
  发布时间:2016-02-01 09:06:50 打印 字号: | |

1月29日上午,天津市一中院召开“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力度、筑牢民生保障司法堡垒”新闻发布会。

民一庭副庭长刘应红就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力度、筑牢民生保障司法堡垒的情况作了相关介绍:

环境资源合议庭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环境审判专业化的工作思路,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审判力量,天津一中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2014年9月5日组建成立了环境资源合议庭,合议庭设立在民一庭,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业务能力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长姚玉,助理审判员豆艳和邵丹。负责审理辖区内涉及环境资源纠纷的一、二审民事案件。具体职责是:依法审理辖区内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纠纷以及其他环境资源纠纷的一审和二审民事案件。同时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并加强与高院环境资源合议庭相关审判业务的联系。

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天津一中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0件。其中刑事7件,涉及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地等;行政案件7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不履行监管职责等;环境侵权民事案件6件,相比于2014年受理的3件,数量增长了一倍,主要涉及噪音污染。

(一)环境侵权民事案件特点

1.串案多,影响面广。环境案件往往社会影响大,危害范围广,受害人经常是不特定的众人,案件常以集团诉讼立案。

2.专业性强,受害人举证难。案件往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标准等专业问题,老百姓无法深入到致害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去,取证不仅面临经济压力,还涉及诸多的科学和技术困境,直接影响受害人权利救济。

3.专业监测机构少,审理难度大,周期长。环境侵权事实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环境监测中心、环境污染鉴定中心等专业机构的力量,监测力量不充足,而环保部门的行政监管介入少,涉及到污染认定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主体认定也相对较难,都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二)主要做法

1.抓好案件审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2015年天津一中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受理并审结6起因为噪音污染引发的损害责任集团案件。

2.开展调查研究,前移化解矛盾纠纷的关口。联合辖区法院对天津市环境资源污染防治与保护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针对目前出现较多的噪音污染、水污染的认定标准、环境监测、司法鉴定、专家引入等问题多次研讨,对辖区可能存在环境资源纠纷提前做好调研并拟定预案。深入企业,实地走访,对工业相对集中的北辰区、武清区、西青区进行重点调研,做好应对环境资源纠纷的准备。

3.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的合力。与天津市环境资源行政部门组织座谈,探索构建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良性互动机制。搭建信息互动共享平台,定期召开业务座谈会,加强双方对环境资源污染与保护新情况、新问题的沟通研判。完善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助力环境资源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环保案件瓶颈之难

从天津一中院院、天津市乃至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我们分析,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以下几点:

1.绝大部分环境资源纠纷没有进入司法渠道。我们认为环境资源案件少,并不代表环境资源纠纷少。如2013年,全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为十余万件,通过网络、电话及信访途径受理的污染投诉达百万件,但是环境案件结案总量仅为四千余件,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而是通过非司法的方式寻求解决的。环保诉讼并不是解决环境纠纷的唯一渠道,也不是主要渠道或者首选渠道,一般是在其他渠道无法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才诉诸司法途径。

2.环境诉讼门槛较高。提起侵权诉讼,法律要求必须有明确的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从侵权主体来看,侵权主体具有复杂性。对一个地区的环境形成污染,并最终导致影响健康人群,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如废气、废渣、废水,在自然和人为的环境中往往经历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复合的反应过程,某一地区的环境污染也往往是多个主体、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成,侵权主体不好确定。其次,损害后果具有间接性。环境损害是持续性过程,除非是大剂量的超强排污,否则污染物进入人们的居住生活空间后,对人体造成损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般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造成损害后果不好确定。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相互作用,原因力大小不好确定。这些也是环境案件相对较少的一个现实原因。

3.环境公益诉讼意识需进一步增强。由于环境问题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但以个人行为进行环境诉讼确实存在现实的困难,因此国家立法赋予有关公益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且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将环境民事一审案件审级提高到中级法院管辖。虽然法律已经日臻完善,但是从实践来看,目前天津还没有任何一家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希望,如果遇到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有关社会组织能够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主动担负起社会责任,为环境公益作出积极的贡献。

思考与展望

根据最高法院环境审判专业化的工作思路,包括天津一中院结在内各地法院陆续都成立了环保法庭或者环保合议庭,为受理此类案件做好了准备。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也为进一步畅通环保立案渠道,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提供了便利。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锻炼了专业化法官队伍。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在天津一中院仍然属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对下一步工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注重优先保护。积极创新审判机制和执行措施,按照环境资源保护优先的要求,加大对污染环境、损害群众权益的惩处力度。注重预防在先。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要及时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减少环境损害程度,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注重损害担责。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进一步探索多元共治的工作体系。法院要主动发挥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沟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完善专家参与机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交流协作,发挥环保专家作用,为环境司法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完善司法建议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深入分析,积极提出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文明的司法建议。完善宣传教育机制。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推行典型案件庭审直播、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

三是要进一步增强保障民生的司法能力。环境资源诉讼与民生息息相关,具有涉及当事人多,影响面广,专业化强,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法院必须要培养专业化审判团队,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在审判工作中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以高水平的审判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