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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报:骗财骗色 “金矿老板”3年“挣出”百余万
  发布时间:2016-02-05 09:17:13 打印 字号: | |
本文发表于2016年2月4日《每日新报》8版

无钱、无职业、无固定住所的吴姓男子,凭借三寸不烂之舌,四处进行诈骗。3年多时间里,他编造自己是金矿矿主等谎言,在欺骗多名女子感情的同时,还骗了她们136万余元的财物。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吴某生性好逸恶劳,不愿意踏实工作,一心想着赚点轻松钱。2010年10月,吴某与李女士相识,吴某认定李女士有一定经济基础,有钱可骗,于是开始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了骗取李女士信任,吴某谎称自己是经营金矿、铁矿的大老板,可以与其合作赚大钱。

李女士见遇到这样一个大老板,颇为心动。交往一段时间,就与他确立了恋爱关系。

“热恋”之后,吴某就着手骗钱了。开始,他说自己的矿产和建筑工程急需资金,找李女士要钱。李女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而且感觉吴某既然有矿山,还怕他不还钱吗,于是就将钱交给了吴某。拿到这笔钱,吴某着实快活了一番。过了一段时间,吴某手头没钱了,就又跟李女士说,自己的亲属得了重病,由于资金都被占用了,还得找她要点钱。为了帮自己的“男友”,李女士又给了吴某一笔钱。就这样,吴某先后共骗了李女士37万余元和手机、字画等物品。

吴某不仅仅欺骗李女士,他还展开了多线作战。从2013年至2014年,他如法炮制,骗取崔女士现金3.3万元及价值6390元的天梭牌手表一块;骗取陈女士翡翠挂件、摆件等珠宝玉器、手表、手机、皮包等物品,价值共计90余万元。此外,还有两位女士落入他的圈套。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财物共计136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吴某归案后拒不供述所犯罪行,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今未能得到弥补。故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以没有诈骗为由提出上诉。一中院认为,本案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吴某否认诈骗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故不能成立。因此,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报记者 张家民 庄术梅 通讯员 龙蒙 刘为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