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车辆行政登记案件中,发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机动车转移登记工作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向该局发送司法建议,监督指导其依法行政,现已收到复函反馈。
在上诉人陆某诉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行政登记案件中,合议庭发现被上诉人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普遍存在仅依据效力等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留存相应档案材料,而未留存全部转移登记档案材料的情况。合议庭虽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整体证据情况,依法支持了涉案车辆转移登记行政行为,但认为被上诉人在此类机动车转移登记工作环节中存在易引发争议和质疑的风险,故围绕行政机关工作中的执法留痕及建章立制等内容向被上诉人提出三点司法建议。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研究、规范,采纳了司法建议的内容,并协调相关部门下发文件,从源头规范机动车转移活动。后该局将研究结果及实施的相关工作以复函形式反馈至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