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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进路
作者:仇维  发布时间:2016-04-05 16:39:34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化解的手段自古有之,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更是备受推崇。与之形成鲜明反差,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却低调而艰难。虽然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在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同样具有不可比拟之优势,但在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的法律规定面前亦无计可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调解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确定下来,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打下了理论基础。各地人民法院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运转机制,用实践去检验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是否可行。

在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大量行政诉讼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纠纷。与此同时,现阶段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亟待解决。

本文以T市法院系统近五年来行政诉讼审判情况为考察对象,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分析。以其为蓝本,分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意见与建议,为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

(全文共计:90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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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