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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诉讼中民法规范的适用
作者:刘振铭  发布时间:2016-09-12 08:37:38 打印 字号: | |

论文题要:

本文以20155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为出发点,旨在讨论和研究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时对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行政协议诉讼中民法适用的理论基础,包括对我国法学理论界学者观点的归纳与比较,以及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及司法的收集与借鉴;第二部分论述了行政协议诉讼中民法适用的现实意义,分别从行政协议在实体法律规范中所处位置、立法对于行政协议规制的缺陷以及民行交叉传统理论对于行政协议独立地位的忽视等方面做出分析。第三部分论述了行政协议诉讼中民法适用的具体类型,包括在行政法律较为原则情况下的补充适用、行政法律缺失情况下的直接适用、以及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具体规范均无详尽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第四部分论述了行政争议诉讼中影响民法规范适用的要素,因为诉讼类别和适用规则会对适用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的主次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政协议诉讼中民法规范的适用问题,将会是学界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对于实务界来说,尽快制订指导意见,明确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将是当前行政协议诉讼格局构建中的重中之重。

(全文共73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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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