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2015年《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针对行政裁量的评判标准。实践中各法院对于“明显不当”的裁判尺度、判断方法掌握不一,目前研究多存在于“明显不当”条款的功能定位以及抽象的评判标准等方面,可操作性有待提升,未见以案例为依托的司法审查模式研究,不利于行政诉讼法“善施”和行政主体“善治”,因此亟待规范《行政诉讼法》中“明显不当”条款的评判标准和适用方法。
本文以裁判文书网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全国法院适用“明显不当”条款作出的生效判决(共119件)为实证分析对象,首先归纳实践中存在“明显不当”条款适用场域与立法原意相矛盾、裁判论理与适用法条相矛盾、误把“明显不当”作为兜底条款适用等混同性问题。其次运用文义解释、法意解释和体系解释,对“明显不当”的涵义深入解读,指出明显不当是显著、重大的不合理;其本质属性是实质违法性;明显不当与其他撤销标准的既有界分又有重叠。再次尝试构造包含三个维度的司法审查模式:一是在价值维度寻求司法裁量与行政裁量的价值平衡;二是在原则维度规整对行政法若干基本原则;三是在技术维度,通过普遍理性、合目的性、合比例性、程序正当四个基本要素的提炼对“明显不当”予以具体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技术参考。最后在结语部分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作出司法解释(建议),并就具体条文的主旨、理解以及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形成附件,以期对行政诉讼法解释的出台产生微末价值。(正文共986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