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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实践困境及其克服
作者:路诚 张春颖  发布时间:2016-12-06 09:11:51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司法去行政化”的产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存在行政化、虚置化等问题,并且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事实上对合议庭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专业法官会议可能成为院、庭长“驯服”合议庭的工具。

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高院设计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总体上比较完善,部分中院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在机构设置、参会人员、会议启动权等方面并未完全落实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及其精神;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专业法官的遴选机制、会议程序、激励机制等方面尚缺乏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当前缺乏“去行政化”的制度环境。

全国各中院要严格落实最高院顶层设计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及时修改本院与《意见》规定及其精神不相符的规定,确保机构设置要体现专业性、组成人员要具有专业性和开放性,会议启动权要归还合议庭。要在简化会议形式、专业法官的遴选和激励机制、议事规则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另外应尽快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法官考评委员会,拓宽法官的晋职、晋级空间等,营造“去行政化”的制度环境。

全文约99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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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