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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
作者:孙嘉晨  发布时间:2016-12-22 10:17:58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有三种主要学理样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虽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总则规定中明确删除了“违法”归责原则的表述;然而违法责任原则根深蒂固的理论与实践认同并未得到彻底性扭转。违法责任原则对于规制行政裁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不作为等有其固有的弱点。对于公共设施致害引发的行政赔偿、共同侵权、混合过错责任分担亦显得无能为力。在服务型政府理念延展的当下,反思与重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势在必行。重塑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之进路或可采多元化归责原则取代单一化违法归责原则。

 

附件下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