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是一门艺术。艺术,是人的知识、情感、理想、意念综合心理活动的有机产物,是人们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形象表现。各式各样的艺术作品充斥并丰富着我们的日常生活,音乐、绘画、建筑、雕塑,所有这些都是艺术的表现形式。艺术给人以美的享受,能够满足人对美的心里期待和情感体验,人们从形形色色的艺术作品中能够感受到一种美的表达。审判活动是一项实践性、经验性、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职业活动,但是审判活动绝不仅是机械地根据法律消弭纠纷,虽然它不像乐曲那么婉转动听,不像绘画那么活色生香,不像建筑那么富丽堂皇,但一份精湛的司法判决带给人的美的感受却是音乐、绘画、建筑等其他艺术形式所不能媲美的,它凝结着法官高超的认知能力、价值取向和情感体验,体现着对公平正义、对真善美、对社会和谐的价值追求,因此从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的角度来说,审判不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种彰显美的艺术创造。
审判艺术彰显发现之美。审判活动犹如一次又一次的发现之旅,需要我们在探索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发现定纷止争的解决之道。审判是法官通过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把握,并运用法律进行裁决的过程。审判首先探求的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是法官开展审判活动的基础,也是构成审判美学的前提,对法律真实的探求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美的体验。丧失了对案件之真的求索或在没有完全探清案件之真的情况下就草草结案,只会造成冤假错案,丧失事实之真的审判更谈不上有什么美学可言。另一方面,在把握到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法官还需要寻求案件的解决之道,即将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运用到千姿百态的社会实践中去。精准适用法律的探寻是法官探求法律真义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从结案方式的选择还是利益的最终分配,法官追求的都是各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和当事人息诉服判的效果,而对这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追求过程和结果的实现无不体现着参与者对美的追求和美的感受。
审判艺术彰显思辨之美。审判是一项极具逻辑性的职业活动,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推理和判断,需要法官具备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审判活动中既有法官法律思想的碰撞,也有法官缜密的逻辑推导,在错综复杂的证据面前、在众说纷纭的事实面前,法官需要作为一个理性的中立者,还原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理性思辨之美因此贯穿审判的始终。以司法判决这一凝聚法官智慧的“作品”来说,它作为审判艺术最终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寻找法律依据、解释法律条文的过程的集中体现,这件艺术作品体现着法官在利益各方博弈的情形下所发挥出的自身创造性,体现了审判者的思辨之才。当我们从司法判决中去感受其对于法律的严密推导时,也感受到司法判决所具有的美的情愫。
审判艺术彰显人性之美。对于审判而言,人性之善是一种殷实的价值基础,而任何高素质的法官都不会放弃对于人性善的追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人性之善恰当地运用和把握,是法官智慧的体现,无法平衡人性之善的法官肯定不能成为一名好法官。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弱者的倾斜保护、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无不体现着审判对人性之美的推崇。“司法为民”,审判活动是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的,那么审判活动就理应更多地为老百姓营造一种富有人性之美的审美境界,而只有这样,社会民众才可能从中体会到被司法关爱的生活乐趣。
审判艺术彰显文字之美。审判活动中,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提供给社会的一种公共产品,司法文书作为审判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无论对格式还是语言,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一份制作精美的司法文书,格式规范、语言庄重、用词精准、详略得当,形成司法文书不同于其他文体的诸多特点,达到“信、达、雅”的境界,从而彰显出司法文书所独有的文字之美。
审判艺术彰显着发现之美、思辨之美、人性之美、文字之美,但它的美远非仅此,等待我们慢慢去挖掘。在当下司法改革的大形势大背景下,一系列的改革新举措正悄然展开,为审判活动注入了新元素、新力量、新活力,审判作为一门艺术所独具的美也必将随着司法改革的浪潮而大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