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我院执行局召开了特殊动产处置流程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就特殊动产处置进行论证,发布《执行中特殊动产的处置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我院副院长余正琼,市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刘杰,市检一分院监所检察处处长李革,8家质检、评估、拍卖单位的专家以及一中院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会议。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天津日报、天津电视台、天津广播电台等13家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
会上,我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石刚以PPT的形式介绍了本次论证会的会议背景,国家金银饰品监督检验中心(天津)主任曹维宇等6位专家分别就珠宝玉石、贵重金属、红木家具等特殊动产的处置流程、处置方法作了专题发言;与会嘉宾结合专家发言及《意见》内容进行了互动交流;余正琼对会议情况进行了总结,充分肯定此次会议的论证交流效果,进一步阐明了规范特殊动产处置流程的重要意义。
2015年以来,中办、国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推动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落实。由于涉案部分动产如金银、珠宝玉石、书法绘画等,具有非常鲜明的特殊性,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现行法律未对特殊动产的处置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成熟、完善、可参照适用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置过程中容易出现执行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物品管理不精细、材料交接混乱等问题,长期以来,特殊动产处置成为制约刑事财产案件执行的一大障碍。为此,我院执行局坚持机制创新,立破并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特殊动产的种类和特征做了相应梳理,制定《意见》,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中专业理论、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对特殊动产在鉴定、评估、拍卖等处置环节中的相关问题集思广益,就《意见》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论证评估,将《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推动刑事财产执行制度的落实。
《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特殊动产的范围。即在刑事裁判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财产执行中,既不同于民事执行中一般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的处置流程,又不宜单独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而必须结合委托拍卖方式处置的,具有一定观赏、投资或收藏价值的物品。二是设置了特殊动产门类。将特殊动产分为金银类、绘画书法类、珠宝玉石、工艺品类、文玩杂项类、消费奢侈品类共六大类。三是规范了特殊动产交接、保管、鉴定、评估和拍卖的相关操作流程,明确了特殊动产处置程序与民事执行中处置程序的区别。主要包括保管主体不同,特殊动产的保管由执行机构之外的部门专人保管;处置程序提起主体不同,特殊动产的处置程序由合议庭依职权提起;中介机构遴选方式不同,特殊动产由合议庭依职权指定中介机构;拍卖方式不同,特殊动产以委托拍卖为主,有条件的可结合网络拍卖;拍卖保留价的确定不同,特定条件下特殊动产可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意见》的出台,是我院完善刑事财产执行制度的一次大胆尝试和路径探索,为推进刑事财产执行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促进执行作风持续好转搭建起规则之治;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在要求,是彰显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题中之义;是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堡垒,对于建立刑事财产执行工作长效运行机制、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