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孙玲 赵亚锋)在反腐热的当下,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中贪官的金银珠宝、古玩字画、名表名包如何认定价值、如何拍卖,由于缺乏操作规范,以致涉案财产不能及时处置。为破解这一难题,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执行中特殊动产的处置意见》,并于昨日正式公布实施。
“刑事财产执行中,由于没有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所以财产由合议庭依职权处置,其鉴定、评估、拍卖等程序均有别于民事执行中对一般动产的处置,以委托拍卖为主。”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石刚介绍,刑事案件中的部分财产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动产一般包括六大类:金银;绘画书法;珠宝玉石;工艺品;文玩杂项;消费奢侈品。这些物品往往历史、人文价值体现不够规范,真假不易辨别,部分特殊动产还需要做文物审查,其用途大多以观赏、收藏、投资为主,消费群体相对固定,受众面窄。上述特性都给处置带来难度。
针对这一问题,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执行中特殊动产的处置意见》。该《意见》共6节23条,分别从特殊动产处置原则、交接与保管、鉴定、评估、拍卖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刑事财产案件的执行内容,除了需要上缴国库的罚没财产外,还包括将犯罪分子的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将涉案财物成功处置变现并退赔被害人,可以降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缓解其对立情绪,避免发生被害人信访、闹访等恶性事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一中院副院长余正琼告诉记者,现行法律未对特殊动产的处置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其他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成熟、完善、可参照适用的相关规定,长期以来,特殊动产的处置成为制约刑事财产案件执行的一大障碍,继而影响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整体推进。希望通过制定该意见,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刑事财产执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