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6月23日电 记者张驰 通讯员孙玲 赵亚锋今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等贩卖毒品案进行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被判处死刑。被告人鲍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名被告人席某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伙同被告人鲍某某等人多次前往广东省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或经刘居间介绍向陈某某(在逃)等人购买毒品,并将所购毒品以货运汽车夹带等方式运输回津,向被告人席某等人进行贩卖。席某亦将毒品卖予他人从中牟利。2014年3月,该团伙通过物流方式,企图从广州运送毒品到天津,被公安机关在京沪高速九宣闸收费站查获,警方当场缴获毒品共计21262.5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有着明确的认知,仍铤而走险,故意为之,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必须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