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11月15日买的房子,20年后的11月15日终于登记成功了。”11月21日,张大妈等5户居民代表小区19户居民给天津一中院及河北法院、南开法院送来锦旗,对三家法院最终成功化解沉积20年的涉民生难题表示感谢。
房屋被抵押不能办证
1997年10月18日,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名下某小区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在抵押前后,陆续将商品房出售。贷款到期后,该公司仅偿还了13万元本金,剩余187万元本金拒绝偿还。银行诉至天津一中院,一中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原告银行人民币187万元及利息。后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始终无法解决,致使购得房屋的19户业主因房屋存在抵押,长达20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积极协调解除抵押权
今年上半年,天津一中院相关负责人到河北区调研时了解到19户业主20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并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情况,非常重视。为此,由天津一中院执行局局长组织执行局统筹安排,合力推动矛盾化解。执行局经过认真梳理研究认为,要破除19户居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主要障碍,就要解除房屋抵押权;要解除原告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同时依法保障原告的利益,就要查找和执行被告的其他财产并促成双方就债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6月,该案在财产查找方面取得突破。一中院了解到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南开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可能得到一笔执行款项的情况后,立即启动协同执行机制,与南开法院进行执行会商,最终促使案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银行666万元。案件执结后,一中院执行局及时敦促原告尽快解除了房屋抵押,配合河北区商务委指导19户业主准备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种材料,前往房管局协调撤销抵押及产权登记事宜。在依法执结案件的同时,妥善解决了19户业主沉积20年之久的房屋产权难题,赢得了群众的好评。(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