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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并行”思路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分与竞合
——以当事人权利救济为核心
作者:郭雄 聂晓昕  发布时间:2018-05-02 13:42:13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民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刑并行”的新思路。在此思路下,刑法仅对犯罪行为进行评判,其本身不直接调整私法行为,也不规定私法行为的效力。借贷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及其从合同效力的判断与民事责任的确定由民法依照自身标准作出。

在处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纠纷的解决路径上,应树立以当事人权利救济为核心的基本理念,严格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并在纠纷解决的各个阶段尊重当事人意志,增加当事人参与度,尽力做出更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裁判:首先,赋予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启动上的自主选择权,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自力救济进行私下协商、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其次,在民刑诉讼程序并行时,保障当事人相关民事权利不受减损;最后,在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在判项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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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