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军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金秀、王文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天津市金苹果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民终28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