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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出办案禁止“三同”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04 15:21:37 打印 字号: | |

为了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着力解决执行干警外出办案与当事人(含代理人、中介组织人员)“同吃、同住、同行”的问题,根据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执行干警外出办案必须严格执行我院差旅费报销和公务卡使用的规定,禁止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

第二条 执行干警外出办案,需提前填写《外出办案审批表》并经审批同意。

第三条 执行干警外出办案,有以下情形的经审批后允许当事人随行前往:

(一)当事人需协商或办理以物抵债、执行和解事宜的;

(二)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时,需当事人配合查找、辨认或者确认相关事实的;

(三)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评估及处分性措施需要当事人到场的;

(四)因案件执行需要,确需当事人随行前往的其他情况。 执行干警办案有当事人随行的,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任何经济上的往来,不得接受当事人安排的吃请、娱乐、游览等活动。 第四条 执行干警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只是办理到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冻结、查封、扣划、续封、解封等能够直接完成的工作的,一律自行前往。

第五条 执行干警赴异地执行案件因路途远、时间紧或其他紧急情况当事人主动提供高于我院差旅标准交通工具的,执行干警应在办理外出审批手续时注明原因。其他情况下,均需自行安排购票、住宿、就餐。

第六条 执行干警外出办案需两人以上同行,乘本院车辆外出办案时,严禁搭载本院干警以外的人员。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6年3月4日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