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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规范
  发布时间:2018-05-01 15:43:25 打印 字号: | |

(一)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置流程

为提高执行案件的财产处置效率,促进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结案,制定涉案财产处置流程:

第一条 承办法官收到执行案件后3日内,查明案件是否附有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财产类型、数量、查封顺序,列明财产清单。

第二条 列明财产清单后15日内,查明财产财产权属、抵押权、查封状况以及标的物租赁、占用等瑕疵情况,具备处置条件的即可着手评估、拍卖程序。

第三条 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应于10日内完成评估的审批及评估机构的选择、委托工作。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于现场勘查标的物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书送交承办法官。

申请执行人要求制作拍卖标的物展示视频的,可在勘查现场时邀视频公司同时进行;不需要制作视频的,告知评估公司送交评估报告应附电子版原始照片。移送网拍后不再另行安排拍摄视频

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可在评估期间完成拍卖裁定的制作,随评估报告同时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 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并告知其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期限(10日)。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内表示无异议的,即可进行拍卖程序。

第六条 评估报告异议期届满后或者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的,应于5日内完成拍卖事项的合议,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保证金数额、增价幅度,优先购买权人、瑕疵状况,填写网拍审批表,经审批后移交网拍组。

网拍平台由申请执行人选择,应制作笔录或者在拍卖申请中书面确认。

第七条 网拍组于收到拍卖材料后5日内制作并发布首次拍卖公告,依照网拍规定进行一拍、二拍、变卖程序:

1、一拍公告期:不动产及其他财产30日,动产15日;竞价1日;

2、二拍公告期:不动产及其他财产15日,动产7日;竞价1日; (一拍流拍后20日完成二拍)

3、变卖公告期:不动产及其他财产15日,动产7日;变卖期间60日。(二拍流拍后15日内发布变卖公告,15日公告期满后进入60日变卖期间)

4、拍卖成交的,网拍组制作成交确认书,于拍卖尾款到账(约需13日)后,随原移交的拍卖资料送交承办人,通知认领拍卖款。未成交的打印流拍记录交承办法官入卷。

第八条 承办人应于5日内制作成交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成交确认书及交款凭证随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

第九条 10日内向有关部门送达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拍卖标的过户手续,不需要过户的应完成交付工作。

第十条 过户或交付完成后10日内,填写保管款发还审批表,经审批后发还拍卖款项。

第十一条 拍卖款项发还后3日内结案。

第十二条 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向其解释不接受抵债的利害关系,经合议庭评议后层报主管院长审批,解除对该标的的查封。

以上财产处置环节均为一般处置流程,遇特殊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依照“公告送达办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对异议的处理应于15日内完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异议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流程规定的期限相应顺延。

三、同一案件有多项可处置财产的,应同时开展评估、拍卖工作。

四、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具备处置条件的,依照上述流程办理。

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涉案财产的,如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可依职权及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上述流程办理。产生的评估及其他费用由本院垫付,拍卖成交的从拍卖款中扣留。

第十三条 本流程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对银行存款类财产 采取执行措施的管理办法

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规范存款类财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网络查控系统目前运行的实际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者有关协助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执行法官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并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第二条 对于仅具备网络查询功能且当前余额小于人民币1万元的,原则上不予冻结、扣划,但涉民生、知识产权、罚金刑类执行案件除外。

第三条 经查询,当前余额大于人民币1万元的,需要办理冻结措施,采取冻结措施仅限1次,审限届满前将全部余额扣划至法院账户。

对于当前余额,执行法官可以酌情根据案件标的采取扣划措施,原则上分为两种方式实施:

(一)经查询,当前余额在人民币1—10万元的,可以暂不采取扣划措施,直接办理冻结。

(二)经查询,当前余额大于人民币10万元的:

1.可以通过“总对总”系统扣划的,应当通过“总对总”系统扣划;

2.无法通过“总对总”系统扣划的,应当到有关协助单位扣划当前余额,再办理冻结。

第四条 对于被执行人回款期较长的资金监管账户、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等专用账户,可以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审批手续层报至分管院长同意。

第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三)关于流程节点录入和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录入和管理,确保案件执行情况的精准录入,保障执行数据的准确性,避免执行案件节点超期的情况,执行局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应全面、准确地录入相关执行流程节点信息,须在完成相关执行工作后3日内将所做工作按照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要求录入系统之中

第二条 审批案件时,团队长、局长、院长会根据需要审批的事项,以案件卷宗为基础,核实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录入情况,录入不全或不准确的,将不予审批,并限期改正。

第三条 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须时刻关注所办案件流程节点的完成情况,按照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提示的时间期限,完成相关执行流程节点提示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录入,严禁超期。

第四条 各个团队选出的负责流程节点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天登录所负责的法官的流程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及时向承办人反映案件节点超期或将要超期的情况,提醒其及时处理,积极跟进,完成节点提示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录入,防止案件节点超期的情况发生。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四)关于案件材料加卷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办案过程中案件卷宗材料的管理,规范执行案件结案归档后后续材料的加卷归档,执行局依据我院关于案件归档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需要加卷的材料是指执行局现有干警留存的已调离或已退休人员交接的案件材料、执行局现有干警自己办理的已结案件未归档的材料以及执行局现有干警办理的终本案件续封、续冻、变更主体等后续工作的材料。

第二条 对留存的已调离或已退休人员交接的案件材料,应当在本规定实行后30天内,整理完毕,到档案科进行加卷。

第三条 对自己办理的已结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办理案件后续工作,待案件后续工作完成后,应将全部未归档的案件材料于 30天内整理完毕,将已经可以归档的材料,到档案科进行加卷。

第四条 在办理终本案件续封、续冻、变更主体等后续工作时,应在相关执行工作完成后的30天内将相关材料整理完毕,到档案科进行加卷。

第五条 加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法官,其应合理安排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保证加卷工作按期完成。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5月1日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