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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专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7-07-01 16:01:21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一中院执行专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车辆服务保障效率,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执行局综合处负责执行专用公务车辆的管理,接受监察室对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执行专用公务车辆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专用公务车辆,是指市高院执行局统一给全市法院执行部门配备的执行专用车辆,用于执行部门的执法办案,目前一中院执行局配备警车三辆,电动汽车三辆。

第二章 车辆派遣与使用

第五条 一中院执行专用公务车辆由执行局综合处统一管理。本市辖区内用车,由执行局综合处根据用车需求派遣;本市辖区外(外埠)的长途用车,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后,报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单程超过200公里的,原则上不予派车。

第六条 执行专用公务车辆仅限于执行部门开展拘传、询问、鉴定、调查、开庭、取证、调阅诉讼卷宗、评估、拍卖、现场勘验、执行保全、强制执行、查封处理涉案财物、送达法律文书、无线指挥以及处置涉诉上访行为等执法办案活动时使用,不得用于一般公务出行。

第七条 执行局工作人员在环内市区的一般公务出行(包括参会、培训、调研、参观、学习、接送站等)自行解决。组织或参加有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或大型活动、由院局庭领导带队的有3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活动、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遇有办理涉密文件材料传递、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公务活动等应急状况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经领导审批,可以使用执行专用公务车辆。

第八条 符合执行专用公务车辆使用规定的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填写《执行局车辆派遣单》,将用车人、案号、出车时间、预计回院时间以及前往地点填写清楚,经执行局综合处处长审批后由执行局综合处统筹安排。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院停放制度。完成任务后车辆必须停放在院内指定位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院停放的,需经执行局领导批准,报综合处备案。

第三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所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用车人不得要求司机增加或变更行驶路线办私事,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若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驾驶员属在编干警,按廉洁自律相关规定酌情处理;属聘用人员,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经执行局综合处领导审批后,按照一中院以及高院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车辆运行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存车费、过路费等,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执行局综合处处长审批,按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财务审批制度》规定,经行政处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相关费用依照规定报销,一经发现并证实有违规报销费用的,对违规金额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的,除退回违规报销金额外,同时依照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对报销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一中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