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制度是一种基于地域或者级别的案件分配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管辖作为诉讼的入口,当事人在心理上已经赋予了其较为重大的意义,甚至认为管辖能够决定案件最终裁判公平与否。因而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往往都倾向于选择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无论是对其出庭有利,还有对其主张的事实查明有利。而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便利法院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和程序正义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实践的丰富性,管辖权异议制度出现了较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了法院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同时,一审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现象日益突出,导致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浪费,延迟了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时间。一中院民三庭通过对近四年涉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专项调研,对如何在现有的审判资源下高效的审理案件,避免管辖权异议滥用,提出了建议。
附件下载:管辖权异议案件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