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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12 19:53:34 打印 字号: | |

4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社区居民、在校大学生及媒体记者旁听庭审。

2017年10月至11月,陆某、王某、孟某、李某经预谋,携带铁锤等工具,以送财神卡片为名,驾驶车辆在天津市静海区205国道上拦截过往大货车,使用言语、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大货车司机财物,共实施抢劫犯罪5次,抢劫人民币450元,形成了以陆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陆某参与抢劫五次,其中一次未遂;王某参与抢劫四次;孟某参与抢劫四次,其中一次未遂;李某参与抢劫一次。一审判决认定陆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认定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认定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认定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陆某、王某、孟某以行为应构成强迫交易罪、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陆某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陆某、王某、孟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某、王某、孟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1.陆某等人形成了以抢劫货车司机财物为主要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陆某、王某等多人分别结伙在国道沿线多次抢劫货车司机财物,为非作恶,严重侵害货车司机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符合法律规定的集团犯罪特点,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2.本案是以交易为名实施的抢劫行为,在犯罪手段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陆某、王某等人辩解,只是想卖财神卡片,具有真实的交易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法院认为,陆某、王某等人分别结伙以送财神卡片为名,在夜间对过往205国道的大货车司机或持铁锤等工具相恐吓,或使用言语相威胁,强行索要200至500元数额不等的钱款。无论是时间、地点,还是对价、行为方式,陆某、王某等人的上述行为都不具有市场交易的特征,明显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过路司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谓的“交易”只是一个幌子,实际实施的是劫取他人财物的抢劫行为。

3.本案抢劫针对的对象为大货车司机,被害人跨地域运输货物、流动性较强,且被告人劫取的钱物数额较小,很多被害人遭到抢劫后并没有及时报警,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被告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给案发后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在此提醒大家,一旦自身权益遭受违法损害,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人有责的正气、勇气,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