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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药后要礼盒来包装,又以礼盒上信息不全来起诉——法院:这个不赔
  发布时间:2019-08-26 18:19: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李某在T医药销售公司经营的药店购买了中药饮片——藏红花一盒,称重后药店按照李某的要求提供了礼品盒进行包装。后李某以该商品包装盒上没有标明产地、规格、生产企业及生产日期,包装标识不全构成了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T医药销售公司返还货款600元,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即1800元,总计2400元。

庭审中,李某认可T医药销售公司销售的藏红花并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仅主张因包装标识不全构成了消费欺诈。T医药销售公司则提供了涉诉藏红花的进货包装、产地、日期等标识,证明其销售的藏红花中药饮片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判理由

药店销售中药饮片一般采取单位标价、散装销售形式,而散装销售时又通常采用简易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而对药店销售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并无特定的包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是对中药饮片整包生产及销售的包装要求,而并未规定药店在拆零销售时亦应满足上述包装要求。因此,T医药销售公司在销售散装中药饮片时的包装形式并不影响其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药品系称重后再行包装,并且销售方是应李某的要求提供的礼品盒,因此该行为应视为李某对于药品拆零销售和采取新的包装形式的认可。故李某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仅以拆零销售的包装没有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为由,主张T医药销售公司所售药品为假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且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T医药销售公司存在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故对于李某要求退货并主张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是我国传统文化瑰宝,其生产和销售都具有不同于普通食品、药品的独特性,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不能以普通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标准来限制、冲击这种传统的销售方式。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